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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民事再审需要在多长时间内提出?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4-03 13:53)    点击:418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之前的规定是申请再审需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申请再审的期限大大缩短,很容易过期,如有类似的诉求应引起重视。

    对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提起再审的期限是实行原来的二年期限还是新的六个月期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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