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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在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时候可以要求返还吗?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3-10-19 18:43)    点击:424

有一离婚案件,经法院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发现孩子非男方亲生,判决男方不承担抚养义务,同时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在判决离婚时已经二岁多,对于已经抚养的两年的抚养费,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男方的要求会得到支持?

本律师认为: 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已经付出的抚养费,理由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据此,父母是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本案男方不是孩子亲生父亲,孩子显系女方与他人所生,男方对孩子不应承担法定抚养义务。2、在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前提下,《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女方显然了隐瞒了与他人通奸并生育这一重要事实,致使男方误将孩子当成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如果男方知情此事,应该是不会抚养的。这违背了男方真实意思,男方抚养小孩的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因此男方可以向女方主张已经支付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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